发布日期:2015-11-27 类别:人口问题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由于“二孩政策”尚未落地实施,也没有出台关于二孩产假的专门规定,因此,目前二孩产假只能适用关于基础性产假的一般规定。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这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生育一孩时能够享受奖励性产假的情形形成了鲜明对比。生育一孩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叠加享受包括晚育奖励产假和独生子女奖励产假等在内的奖励性产假后,总产假天数将远远超过98天。例如,根据目前广东省相关休假条例,生育一孩的女职工,加上难产等情形后,最长可享受193天的产假。
那么,我国到底应不应该适当延长二孩产假?答案是肯定的。延长二孩产假不仅仅是出于方便女性哺乳等方面的考虑,而且也是为了适应人口少子老龄化、总和生育率偏低的背景下,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在快速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同时伴随着生育率的持续走低,这种基本人口发展态势决定了我国必须尽快调整完善人口发展战略,适度鼓励生育,发展生育友好的配套政策。
虽然全面二孩政策尚未落地实施,但是,延长二孩产假的具体实现形式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应当提前着手研究。笔者认为,未来延长二孩产假的重点应当放在对于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奖励晚育产假以及增加配偶陪产育儿假等制度上。
当然,延长二孩产假绝不是越长越好。应当看到,调整二孩晚育假等配套的生育政策客观上将会使得女性就业压力加大,可能加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导致用人单位不愿雇用女性。因此,调整二孩产假需要适时适当,并综合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一方面以更加完备的法律政策强化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应对用人单位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帮助用人单位尽量消弭政策性因素所导致的成本增加。例如,可以考虑由政府采取税收减免或直接向用人单位发放生育补贴和就业补贴等形式,与企业一起分担生育二孩的经济成本;还可以考虑通过政策引导用人单位设立女职工哺婴室,这样更利于形成良好的组织文化,实现劳资双赢。
此外,养育孩子并不是母亲一个人的责任,国家应考虑建立陪产育儿假,让二孩父亲能够陪伴和照顾妻儿。政府也应当配合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增加财政投入,整合保育资源,建好更多的托儿所,免除二孩家长的后顾之忧,不让他们在育儿和工作之间过于纠结。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建立育儿津贴,补偿二孩父母在家养育孩子期间的收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