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口计划生育条例_浙江大学(2)

发布日期:2021-04-02    类别:热点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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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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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产假天数为: 1.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共128天; 用人单位或生育女职工对本次补发待遇如有疑问,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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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4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可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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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户口需要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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