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7-07 类别:湖南
长沙市常住人口为10047914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7040952人相比,增加3006962人,增长42.71 %,年平均增长率为3.62%。
这也是长沙首次常住人口超过1000万,不过在这1000多万常住人口中还有很多没有落户长沙。目前长沙落户政策比较宽松,据长沙看房不完全统计,目前长沙有23种落户方式。
(一)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我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投靠城镇地区父或母落户的,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四)长株潭地区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投靠我市城镇地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城镇。
(五)离婚回原籍落户: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六)收养落户: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七)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八)家属随军落户: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部队驻地公安派出所落户,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九)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十)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十一)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十二)务工人员落户:
一、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二、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三、户口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
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十三)购房落户:
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房屋(含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
(十四)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十五)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十六)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1.毕业(肄业、退学)生回原籍落户
2.毕业(肄业、退学)生投靠父母落户
3.毕业生就业落户
4.学生转(升)学落户
(十七)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十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军队干部离退休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十九)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也可以随迁。
(二十)刑释人员落户:
1.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2.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二十一)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
1.留学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2.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3.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4.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5.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6.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二十二)其他回原籍落户:
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农村地区迁往了城镇地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市原籍户口所在地。
(二十三)自贸区人才引进落户:
经认定的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不受年龄限制)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落户!
目前,自贸区人才引进落户已经可以在手机上申请办理了,手机安装“我的长沙”APP,注册,再登陆,按提示操作就可以了。